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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四梁八柱”,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

日期:2018-10-17 16:11:00阅读:7254次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作出的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是党和国家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日前,财政部负责人就《意见》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出台《意见》的相关背景如何?
 
  答: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李克强总理指出,要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抓紧修改完善金融基础法律,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统筹规划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保持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出资人代表职责,完善国有金融机构授权经营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国有产权监管,实现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出台《意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署,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财办、中央编办、人民银行、原银监会、证监会、原保监会等12家单位在广泛调查研究和深入征求地方部门和金融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意见》(送审稿)。《意见》(送审稿)已先后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18年7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
 
  问: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国有金融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是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财政部以管资本为主,积极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模式,推动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逐步建立;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和薪酬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等管理制度日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逐步从“行政化”方式向“市场化”方式转变,更加注重和强调“管资本”;国有金融机构改革深入推进,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明显提升。
 
  但也要看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依然存在管理职责分散、权责不明、授权不清、布局不优,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设不到位等问题和矛盾,同时,一些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弱化,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在当前形势下,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必然要求,是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国有金融企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保障。
 
  问:《意见》提出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增强国有机构活力与控制力,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一是法律法规更加健全。制定出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明晰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边界。二是资本布局更加合理。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切实提高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做到有进有退,有效发挥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作用。三是资本管理更加完善。规范委托代理关系,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强化资本管理手段,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四是党的建设更加强化。强化党对国有金融企业的领导,巩固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问:国有金融资本的概念是什么?界定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答: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并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按照以上范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有金融资本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向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主权财富管理(投资)机构向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如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场所、金融交易清算结算及征信类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等金融基础设施企业形成的国有金融资本等;金融或非金融国有企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